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拆迁补偿款遗产认定纠纷案

案件事实

老人取得近百万元拆迁补偿款,交由其中一名子女代为保管,老人在世时已经拿出一部分钱款分给多名子女、孙辈。老人过世之后,另外两名子女起诉,主张保管钱款的子女手中还剩余六十多万拆迁款,要求作为遗产进行分割。保管财产的子女辩称,剩余钱款已经全部用于老人生前的看病与日常开销。原告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老人去世时该笔钱仍然留存,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。原告之前虽在另案中提出过该项请求,但之后撤回起诉,不构成重复起诉。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 1、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遗留下来的合法财产,生前已经处分、消耗完毕的财产,不能当作遗产分割。 2、撤回诉讼请求不等于实体权利已经经过法院裁判,当事人再次起诉,不属于重复起诉,法院应当受理。 3、主张存在某一笔遗产,举证责任由提出分割请求的一方承担,无法证实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仍然存在,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。 4、保管被继承人钱款的子女,若要主张款项用于被继承人医疗、生活支出,最好留存医疗票据、消费凭证,仅有个人日记、亲属情况说明,证明效力较弱。

法条依据

《继承法》第三条 《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