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证放弃房屋继承后存款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两位老人过世,一共养育三名子女。两名子女在公证处书面放弃房产继承,房产全部归小儿子。老人离世之后,小儿子支取了老人名下多张银行卡的存款。另外两名子女起诉,要求分割房屋折价款以及银行存款。小儿子辩称已经向二人支付多笔现金补偿,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。法院认定公证仅针对房产,不代表放弃银行存款遗产;被告主张现金赠与补偿没有充分证据不予采信,扣除丧葬、医疗合理开支后剩余存款作为遗产分割,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子予以适当多分,房产因公证有效不再支持折价款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 1、公证放弃继承,如果文书当中只针对房屋,该放弃效力仅及于房产,不自动及于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等其他遗产。 2、主张已经以现金方式完成赠与、补偿,举证标准要求较高,仅有口头陈述,没有收条等证据,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。 3、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、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分割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,法院可以结合案情对继承份额作出不均等划分。 4、抚恤金、丧葬费不属于遗产,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时,继承案件中可以不予处理,当事人可另行起诉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 《民诉法解释》第一百零九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