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证遗赠房产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爷爷奶奶共同拥有一套房屋,二人分别办理公证遗嘱,将自己名下房产份额全部遗赠给孙子。爷爷先去世,奶奶多年后离世。大部分长辈亲属对遗赠没有异议,但其中一位女儿失联,无法配合办理过户,孙子起诉要求取得房屋全部产权。孙子就奶奶的遗产份额办理了接受遗赠公证,法院认定两份公证遗赠合法有效,判决房屋归孙子所有,其他继承人需要配合办理过户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 1、公证遗嘱属于法定遗嘱形式,只要订立时符合程序,效力较高,本案属于遗赠,受遗赠人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。 2、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,本案通过公证形式接受遗赠,符合法律要求。 3、部分继承人下落不明,法院可以公告送达传票,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,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。 4、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,夫妻二人可以分别订立遗嘱,各自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半房产份额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、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