形式瑕疵遗嘱无效代位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一套动迁所得房屋登记在老夫妻与两名子女四人名下,属于共同共有。大儿子早于父母离世,大儿子的两名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起诉,要求分割祖辈遗留的房产。老人留有一份手写遗嘱,但落款日期是事后由其他人补写,全程仅有一名无利害关系邻居到场见证。被告主张按照遗嘱将房产遗赠给两名孙女,法院认定这份遗嘱形式不满足法定条件,遗嘱归于无效,房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,早逝子女的后代行使代位继承权分得相应房屋份额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 1、自书遗嘱必须遗嘱人本人亲笔签名、亲自注明年月日,日期由其他人事后补填,属于重大形式瑕疵,遗嘱无效。若属于代书遗嘱,则需要两名及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签名。 2、遗嘱仅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,不能处分已经去世配偶的那部分产权,无权处分部分直接无效。 3、被继承人子女先死亡,孙辈可以代位继承祖辈的遗产,取得本应由去世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。 4、将财产给到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孙辈属于遗赠,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遗赠起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,但前提是遗嘱本身合法有效。
《继承法》第五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七条、第二十五条 《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二款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