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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相互继承公证遗嘱析产案

案件事实

一对老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产,二人各自订立公证遗嘱,约定若一方先离世,自己的房产份额留给配偶;倘若配偶先去世,则由一双儿女共同继承。丈夫先去世,按照遗嘱房产份额全部归妻子;妻子之后去世,整套房屋按照遗嘱由儿女二人继承。儿子实际居住这套房屋,庭审中愿意拿房子,向姐姐支付房屋折价款。两份公证遗嘱只处理房产,老人遗留的银行存款没有写进遗嘱,存款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。至于当事人提及的老人生前转账、首饰,证据不足,本案不作处理。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 1、夫妻分别订立公证遗嘱,约定相互继承,后去世一方可以取得整套房屋,后再由指定继承人继承,该类公证遗嘱合法有效。 2、遗嘱仅对写明的财产发生效力,遗嘱没有覆盖到的银行存款等其他遗产,应当适用法定继承分割。 3、遗产分割时,房屋可以判归实际居住一方所有,取得房屋的一方按照房屋市场价值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的折价款。 4、当事人主张分割老人生前转账、首饰等其他财物,应当自行收集充分证据,证据不足的,法院不在本案处理,可另行起诉。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、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