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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婚家庭继子女继承权认定案

案件事实

再婚老人婚后购得一套房改房,老人留有一份自书遗嘱,把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指定留给儿子与孙子。老人去世后,再婚妻子起诉要求继承房产。妻子带来的女儿主张自己和继父形成抚养关系,应当拥有继承权。法院查明再婚时该女儿已经接近成年,离婚协议约定女儿跟随生父生活,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和继父形成抚养教育关系,不认定为继子女继承人。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老人仅能处分自己一半产权,另一半归配偶。其余存款类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在各继承人之间均分。丧葬费、房屋租金等争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,当事人可另行起诉。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 1、继子女想要享有继承权,核心要看是否形成事实抚养关系;再婚时继子女接近成年、实际跟随亲生父亲生活,不能取得继子女法定继承人身份。 2、遗嘱只能处置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,不能处分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,超出部分无效。 3、自书遗嘱满足形式要件,有多名见证人佐证,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,可以认定有效。 4、房屋、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分割遗产时,需要先析出配偶一半财产,剩下部分才是被继承人遗产。 5、丧葬费、房屋租金这类纠纷与遗产继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,本案不作处理,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。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