转继承与抚恤金分配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男子去世,留有一套婚前个人房产,没有留下遗嘱。男子的母亲在遗产还没有分割完毕时又离世,发生转继承。男子的两个姐妹把自己通过转继承得到的房屋份额无偿转让给孙子。后妻与孙子就房屋、丧葬费、抚恤金产生纠纷。房屋遗产适用转继承,孙子取得三分之二产权;但抚恤金不属于遗产,不适用转继承,只有在世的配偶与儿子可以参与分割。法院结合共同生活、照料情况,对抚恤金酌定划分比例,房屋判归孙子,由其向再婚配偶支付对应折价款。实际办理丧葬的一方直接取得丧葬费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 1、遗产在分割前继承人死亡,可以发生转继承,但抚恤金不属于遗产,不能适用转继承规则,已经去世的近亲属无法分得抚恤金份额。 2、转继承当中,继承人可以把自己继承得来的遗产份额无偿转让给其他人,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。 3、抚恤金分配不简单按人头均分,法院会参考亲属和死者共同生活紧密程度、照料付出、经济状况,酌情确定各自比例。 4、丧葬费优先归实际出资办理丧葬事宜的当事人,本案原告主动放弃丧葬费主张,法院予以准许。 5、婚前个人财产,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直接作为遗产,由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进行分割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