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先录音不能否定在后自书遗嘱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老人走失后经法院宣告死亡,女儿拿出老人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,主张老人全部现金及存款归自己继承。其他子女拿出早于遗嘱形成时间的录音,称老人曾说过只有公证遗嘱才算数,这份自书遗嘱只是试探子女。另外在之前处理房产的调解案件中,各方口头称没有遗嘱。法院认为录音时间在遗嘱之前,房产调解案件只处理房屋,不涉及存款遗产,这份自书遗嘱合法有效。遗嘱写的 “现金” 结合案情解释为全部银行存款。遗属抚恤金不属于遗产,按法定继承分配,社保多发的养老金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退还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 1、多份意思冲突的遗嘱材料,以时间在后的合法书面遗嘱为准,订立时间在前的录音,不能推翻之后订立的自书遗嘱。没有证据证明立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、受欺诈胁迫,自书遗嘱形式完整就应当认定有效。 2、另案调解只处理房产,当事人在调解中说没有遗嘱,仅针对房屋部分,不能推定对存款也不存在遗嘱,不影响本案遗嘱效力。 3、遗嘱文字出现 “现金”,在没有大量实物现金的前提下,结合上下文,可以扩张解释为包含各类银行存单、存折、社保卡内存款本息。 4、遗属抚恤金不属于遗产,不能通过遗嘱进行处分,应当由全部法定继承人进行分配。 5、继承人继承遗产,需要在继承所得遗产范围内承担老人遗留的社保退款等债务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、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