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法定继承人尽生养死葬义务分得遗产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老人一生未婚,没有子女,父母也早已离世,没有法定继承人。侄子一直照料老人日常生活,老人去世后也由侄子办理全部丧葬事宜。老人留有两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,侄子起诉要求全部取得该房产。村委会没有出庭抗辩,法院张贴公告后,也没有其他人站出来主张遗产权利。虽然侄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,但因其对老人尽到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,法院判决房产归侄子取得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 1、侄子不属于第一、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,不能直接依据法定继承取得遗产,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,可以分得适当遗产。 2、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时,法院会通过公告程序寻找其他权利人,公告期满无他人主张权利,可以支持扶养人取得遗产。 3、案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,应当适用当时的继承法相关规定裁判。 4、集体土地上房屋可以由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取得,但要注意房屋对应的宅基地权利受法律限制。 5、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,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,法院可以缺席判决。
《继承法》第三条、第十四条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二款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