继承人作为代书人遗嘱无效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老夫妻婚后取得一套房产,老伴先去世,老太太晚年由其中一名儿子一同照料。老太太的女儿执笔写下遗嘱,老太太本人签字,三名子女也在遗嘱附件处签字,各方都认为这份遗嘱真实。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,法院审查发现代书人本身就是法定继承人,属于利害关系人,也缺少两名适格见证人,这份遗嘱因为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被认定无效。案件按照法定继承处理,和老人共同居住、尽较多赡养义务的儿子酌情多分房产份额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 1、代书遗嘱对形式要求严格,继承人、与继承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代书人、见证人,即便全部家属都认可遗嘱内容真实,形式不合法依然归于无效。 2、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开始,不能以 “要等拆迁才分割房屋” 为由拒绝遗产分割。 3、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、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,法定继承中可以酌情多分遗产。 4、配偶继承得来的房屋份额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;该配偶死亡后,一半份额归其配偶,剩余部分再发生继承。 5、当事人可以把自己名下的房屋份额赠与其他继承人,法院可以准许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、第一千一百四十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