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

联系我们Contact Us

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,请致电136 7129 5837

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

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屋共有及公证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屋共有及公证遗嘱继承案

案件事实

农村宅基地房屋登记在老人名下,立基人口包含老人与其母亲,房屋后续发生拆迁,拆迁被拆迁人为老人、女儿与女婿,取得两套安置房屋。老人母亲的拆迁利益属于遗产,由老人及老人的姐妹继承,姐妹书面放弃继承,相关利益归老人。老人订立公证遗嘱,把自己在两套安置房当中全部产权份额留给其中一个儿子。家庭成员曾经私下签订协议对安置房作出分配,但协议当中涉及非被拆迁人,法院本案当中不作处理。原告主张分割房屋多年租金收益,但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房屋被出租以及租金留存,该诉求未得到支持,法院按照拆迁补偿款比例确定各方房屋产权份额。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 1、宅基地拆迁利益要区分原房屋权利人、在册被安置人,房屋本身价值补偿归原宅基地权利人,安置相关补助归拆迁时在册被拆迁人。 2、公证遗嘱形式合法有效,优先于法定继承,被继承人的房屋份额按照公证遗嘱由指定继承人单独继承。 3、家庭成员内部私下签署财产协议,如果协议当中加入并非拆迁被安置人的主体,法院不在共有分割案件中直接处理该协议,相关主体可另行起诉维权。 4、主张分割房屋租金收益,需要提交证据证明房屋对外出租、租金实际由对方占有,举证不足就要承担败诉后果。 5、部分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,对应的遗产份额由其余法定继承人承受。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三百零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