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回笔迹鉴定视为举证不能遗嘱有效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一对老夫妻留有两套夫妻共有的房产,老夫妻写下书面遗嘱,写明两套房屋全部留给女儿继承,二老均签字捺印。兄妹二人因为遗产分割产生纠纷,哥哥质疑遗嘱部分文字属于事后添加,对签字、捺印以及文字形成时间申请司法鉴定,之后因为承担不起鉴定费用主动撤回鉴定申请。哥哥提交部分证据想要证明自己尽过赡养义务、家庭经济困难。法院认定哥哥没有相反证据推翻遗嘱,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,房屋按照遗嘱全部归女儿继承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、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,申请笔迹、捺印、形成时间鉴定,之后自行撤回鉴定申请,没有其他反证的,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 2、遗嘱当中有两段文字,处理房屋的核心处分内容已经有两位被继承人共同签字确认,后续附加的单方表述不影响房产处分条款效力。 3、被告提交赡养相关证据、家庭困难的证据,不能直接否定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效力。 4、自书遗嘱只要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,形式符合法律规定,就优先于法定继承执行。 5、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,对文书真实性有异议一方,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九十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