无效赠与书宅基地拆迁利益继承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老人留有两处宅基地,之后房屋拆迁置换得到三百余平方米安置面积。早年在亲友、村干部见证下订立分单,对部分房屋作出分配,各方多年没有争议。后期出现一份赠与书,但全文、签字都不是老人本人书写,也没有适格见证人,法院认定不产生效力。家人私下开会,对已经去世残障兄长的遗产作出处置,但当时老人尚且在世,子女无权处分属于老人的财产,这份协商纪要被认定无效。老人去世后没有有效遗嘱,按照法定继承处理,其中一名儿子已经死亡,由他的继承人转继承对应份额。被告提出分割拆迁相关钱款,原告起诉并未涉及该款项,金额也无法查清,法院不作处理,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、传统分单在村干部、亲友见证下签署,长期没有争议,可以作为家庭财产分配的有效依据。 2、赠与书全部内容、签字均非被继承人本人书写,缺少两名合格见证人,不满足代书遗嘱生效条件,不能按照这份材料执行。 3、被继承人尚在世时,子女无权通过家庭会议擅自处置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,该类协议对被继承人不发生法律效力。 4、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,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,适用转继承规则。 5、被告提出分割的财产不在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内,事实、金额无法查清,法院不予处理,当事人可另案起诉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