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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样本不足认定自书遗嘱有效案

案件事实

老夫妻婚后取得一套二层住宅,丈夫早年去世,晚年母亲留下一份多页自书遗嘱,视频只拍到书写遗嘱开头部分。子女之间就遗嘱真伪产生纠纷,申请笔迹鉴定,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比对样本,鉴定机构终止鉴定。母亲在遗嘱中,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一并进行处置,该部分被认定无效,遗嘱其余内容仍然有效。部分代位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。各方都不能充分证明哪一个子女完全未尽赡养义务,遗嘱内附加的不赡养即丧失继承权的条款无法适用,结合法定继承、遗嘱继承按份额分割房产,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儿子取得最大房产份额。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、持有遗嘱一方提交遗嘱原件、部分书写视频,完成初步举证;因缺少合格比对样本导致笔迹鉴定终止,质疑遗嘱一方拿不出相反证据,法院可以依据高度盖然性认定自书遗嘱真实有效。 2、自书遗嘱只能处置属于本人的财产,遗嘱当中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,不影响遗嘱其余部分继续生效,该部分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。 3、遗嘱设置 未尽赡养义务直接丧失继承权的条件,主张某继承人未赡养老人的一方,需要提交充分证据证明,举证不能的,该约束条款不能发生效力。 4、继承分割前被继承人死亡,发生转继承;已经去世的晚辈亲属,由其子女代位继承;代位继承人有权书面放弃继承。 5、不动产物权以登记记载面积为准,当事人自行按层数折算面积,不能改变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信息。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、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继承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二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、第一百四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