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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权处分夫妻共同房产物权确认案

案件事实

老夫妻婚后共有一套房屋,妻子去世之后,遗产没有进行分割。丈夫在未征得女儿同意的情况下,以名义买卖的方式,把整套房屋过户登记到孙子名下,实际属于家庭赠与。被告提出诉讼时效、善意取得、禁反言等理由抗辩。法院认定,物权确认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,孙子明知房屋存有母亲的遗产份额,也没有支付合理房款,不构成善意取得,丈夫处置属于妻子的那部分遗产无效,女儿可以确认享有房屋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。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、遗产未分割时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,针对共有物提起物权确认之诉,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。 2、亲属之间,虽签订买卖合同办理过户,但没有真实支付合理对价,结合家庭文件,可以认定实质为赠与,不能成立善意取得。 3、父亲仅能处置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,对于已经去世配偶的遗产份额无权单独处分,该部分处分行为无效。 4、家事安排意见不属于遗嘱,不能直接剥夺其他法定继承人对已故配偶遗产的继承权利。 5、禁反言的适用需要存在明确有效的处分意思,仅有调解过程中的协商性表述,不能推定当事人放弃继承。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三百一十一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九十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