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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体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确权案

案件事实

祖辈留有一处老宅,几代家人前后签署两份家庭协议,约定房产逐步交由家中孙辈取得。多位继承人在诉讼中提交书面放弃继承声明,部分无法到庭的继承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参与诉讼,全部继承人均认可家庭协议效力,一致同意房屋归孙辈所有。因当地古城危房改造,房屋登记权利人早已去世,需要法院确权之后,才能办理后续过户以及签订改造协议,于是孙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,其他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。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、继承开始后,遗产处理前,继承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,属于合法处分自身财产权利,不存在欺诈胁迫的,该放弃继承行为有效。 2、部分继承人无法出庭,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,委托代理人代为作出放弃继承、同意遗产归属的意思表示,对委托人产生法律约束力。 3、全体继承人对家庭分家协议书均予以认可,协议属于全体继承人对遗产的统一处置,法院可以据此确认遗产归属。 4、被继承人死亡之后,不动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,不影响继承人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房屋继承取得的所有权。 5、法院确权判决生效之后,继承人可以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直接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。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