借名买房确权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女儿全额出资购置房产,出于亲情考虑,把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。父母相继过世后,大部分亲属认可房屋实际是女儿出资,同意房屋归女儿一人所有,仅有一名姐姐持反对意见。部分被告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,放弃举证抗辩权利。法院区分不动产登记对外公示效力与家庭内部真实权利状态,依据出资、居住缴费以及各方当事人意见,认定女儿是房屋真实权利人,判决房产归实际出资的女儿所有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、不动产权属证书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,家庭内部出现借名登记争议时,应当结合出资、实际居住使用、当事人真实意思来确定实际权利人。 2、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,视为放弃答辩、举证、质证权利,要自行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。 3、除有相反证据推翻,出资凭证、长期缴纳水电物业费单据,可以用来佐证实际出资人与借名登记事实。 4、本案不按照继承纠纷处理,实质是物权确认,确认实际权利人后,无需再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。 5、仅有一方当事人口头反对,却提交不出相反证据,不足以推翻现有证据链证明的借名买房事实。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三十四条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物权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二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、第一百四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