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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名晚辈代位继承拆迁安置房案

案件事实

老两口留有一套拆迁安置房屋,没有留下遗嘱。两位老人先后去世,他们的一儿一女均早于老人离世。去世儿子的儿子、去世女儿的四名子女,通过代位继承取得祖辈遗产资格。诉讼过程中,一方提出其他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,应当少分遗产,但没有提交充分证据。法院按照法定继承与代位继承规则核算各方份额,房屋由孙辈、子女按份共有。部分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,法院依法缺席审理。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、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,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,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原本应分得的遗产份额。 2、主张某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,请求少分、不分遗产,提出该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;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的,法院不予支持该抗辩。 3、祖辈先后去世,要分两次计算遗产份额,先分割第一位去世老人的遗产,再处理后去世老人的遗产,不能笼统整体计算。 4、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,属于被继承人合法财产,可以作为遗产进行份额分割。 5、房产属于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,各方无法达成折价补偿方案时,法院可以判决各继承人按份共有。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条、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