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房购买后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母亲生前把公房买下,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,母亲离世之后,两个儿子为这套房子闹上法庭。小儿子主张买房的钱是自己出的,房子应当归自己,只是因为母亲是承租人才登记在母亲名下,但是拿不出相应证据。法院给过小儿子两次机会另行起诉确权,他也没有提起。母亲没有留下遗嘱,大儿子起诉要求分割这套房屋,同时小儿子还提出分割母亲遗留的黄金、钱款,却没有提交对应证据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.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,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,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推翻的前提下,应当认定属于母亲的遗产。
2. 口头上主张自己出资买房,却提供不出证据,又不另行诉讼,该主张法院不会支持。
3. 没有遗嘱就走法定继承,两个儿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平分遗产;对于黄金、钱款这类财产,证据不足的,本案不予处理,可以准备好证据之后另行起诉。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三条: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五条: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 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条: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 4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: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当均等。 5.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二款: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,适用当时的法律、司法解释的规定,但是法律、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