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庭财产协议处分房产继承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一对老夫妻留有一套房改取得的房屋,母亲先离世,之后父亲召集全部子女共同签订房产继承协议,约定父亲过世后房屋归女儿所有,同时女儿要和父亲一同居住照料老人,其他子女也要承担赡养义务。全部家庭成员都在协议上面签字。之后女儿依照约定陪伴照顾父亲直到老人离世,也一直在该房屋居住。两名子女开庭无故不到庭,另一子女认可协议效力,女儿起诉要求整套房屋由自己继承。法院认可协议真实有效,支持了女儿的诉求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. 家庭内部签署的房产协议不满足遗嘱法定形式,不能当做遗嘱看待,但只要是全体家庭成员真实意愿,协议具备约束力。
2. 被告收到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,视为放弃答辩、质证权利,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判决。
3. 协议同时约定财产分配与赡养义务,继承人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,可按照家庭协议来处理遗产分割。
《民法通则》第四条 《继承法》第十条、第十五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、第一百四十七条 《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》第一条第二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