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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书遗嘱及诉讼索赔继承案

案件事实

丈夫与妻子共有一套房产,丈夫亲笔写下自书遗嘱,将自己在房屋中的份额留给妻子和女儿。丈夫过世后,因存在隔代转继承,妻子与女儿把其他亲属起诉到法院,请求确认遗嘱有效,房屋归母女二人。部分被告对房屋归属没有异议,但认为原告不该起诉自己,当庭索要路费、劳累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。法院认定自书遗嘱部分内容有效,驳回被告各项赔偿请求,房屋判归母女二人所有。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自书遗嘱满足本人亲笔书写、签名、注明年月日,且各方无异议,对应处分内容可以认定有效。

2. 继承纠纷中,被告仅因被起诉就主张路费、精神损失赔偿,没有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
3. 遗嘱仅能处置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,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当中配偶的那一部分。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》第一条第二款 《继承法》第二条、第三条、第五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、第二十六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