继承人起诉公司房屋占用侵权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房屋产权属于过世的投资人,该房屋一直供投资人开办的企业使用。投资人去世后,配偶和子女作为继承人,还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,就直接起诉企业,索要多年的房屋占用损失。法院查明,房屋当初就是提供给企业经营使用,产权人生前知晓并且同意企业使用房屋,继承人拿不出侵权证据,最终全部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. 通过继承取得房产,没有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,继承人尚未完成物权公示,直接主张物权侵权赔偿存在举证障碍。
2. 如果房屋使用是经过原产权人许可同意,企业属于合法占有,不构成侵权,不用支付房屋占用费。
3. 提出侵权赔偿主张的一方,要举证对方存在非法侵占行为,证据不足就要承担败诉后果。
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》第四十四条 《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条、第二百三十八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、第一百四十七条 《民诉法解释》第五百四十九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