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尽赡养义务遗产酌情多分继承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一对老夫妻留有一处自建平房,共育有三个女儿。早年经亲属在场口头商议,由小女儿留在家里还债、照料老人,老人过世后房产归小女儿。老人去世后姐妹之间产生纠纷诉至法院。小女儿主张房屋应当全部归自己,两个姐姐则要求分割房屋,同时还起诉要求分割家庭承包土地。法院查明小女儿尽到更多赡养义务,但两位姐姐也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。房屋判归小女儿所有,按照评估价结合赡养情况酌定份额,小女儿占七成,两位姐姐各占一成五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,分割土地的诉求被驳回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. 仅有亲属证言的口头分家安排,不满足遗嘱法定形式,不能直接按遗嘱处理遗产,仍适用法定继承。
2. 同一顺序继承人,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,法院可以酌情多分遗产。
3. 家庭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遗产,不能通过继承诉讼要求分割土地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条、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、第二百六十四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