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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

案件事实

父亲生前因经营需要对外借钱,留下借条。父亲去世之后,两个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,继承并且处置了父亲的房屋遗产。债权人起诉两名儿子,要求偿还全部借款。法院判决继承人不用无条件全额还债,只需要在继承、管理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之内承担还款责任,一名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,法院依法缺席审理。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,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,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,继承人可以不用偿还。

2. 继承人实际占有、管理、处分遗产,就要在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清偿义务,不能以不清楚债务为由拒绝。

3. 收到法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,法院可以缺席判决。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、第一百四十七条、第二百六十四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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