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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信磋商不等于放弃继承纠纷案

案件事实

父亲过世,没有留下遗嘱,儿子起诉继母、弟弟、爷爷,要求分割房产与车辆遗产。被告拿出双方聊天短信,主张原告已经口头、短信说过要做放弃继承公证,应当视为已经放弃继承权。法院认为短信只是协商沟通的意向,并没有形成正式书面放弃继承文件,不能产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。案涉车辆、两套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先分出一半归继母,剩余父亲的遗产部分由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,原告取得各项遗产八分之一的份额。原告当庭撤回关于拆迁安置房的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准许。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放弃继承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作出书面意思表示,仅有短信沟通、意向磋商,未出具正式书面文件,不发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果。

2. 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、车辆,没有特殊财产约定,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分割遗产时需要先析出配偶一半的财产,剩余部分才是被继承人遗产。

3. 诉讼过程中,当事人可以撤回部分诉讼请求,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,法院可以准许。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