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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份遗嘱以在后公证遗嘱优先案

案件事实

老夫妻共有一套房屋,房产还有三分之一份额登记在其中一名外籍女儿名下。老夫妻晚年立下公证遗嘱,把自己的三分之二房屋份额留给其中一名女儿。其他子女拿出早年不同版本的旧遗嘱,质疑公证遗嘱订立的背景与理由,不认可遗嘱效力。部分被告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庭审。法院认定,在先的旧遗嘱和后订立的公证遗嘱内容冲突,应当以时间在后的公证遗嘱为准,按照公证遗嘱由原告继承父母全部房产份额。被告提出的金钱纠纷,不在本案继承案件中处理,可以另行起诉。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被继承人订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,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,本案公证遗嘱成立时间最晚,效力优先于之前的其他遗嘱。

2. 对公证遗嘱不服,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,没有充分相反证据,法院一般认可公证遗嘱效力,立遗嘱的动机、其他子女是否知情不影响遗嘱生效。

3. 继承案件当中的债权债务争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,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主张权利。

4. 涉外当事人上诉期为三十日,国内当事人上诉期为十五日,收到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,法院可以缺席判决。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、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、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