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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旧遗嘱叠加法定继承纠纷案

案件事实

老夫妻通过房改取得一套共有住房,配偶一方较早去世,没有留下遗嘱。丈夫先后立下代书遗嘱与时间在后的公证遗嘱,对自己的房产份额作出安排。子女之间就房屋继承产生矛盾诉至法院。被告主张部分子女对去世母亲赡养较少,应当少分遗产,但拿不出充分证据。法院先对母亲的房产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,丈夫继承得来的份额加上自身原有份额,再按照公证遗嘱进行分配,各方当事人均只要求确认房屋产权份额,不要求实物分割或者折价补偿。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,适用旧继承法,存在多份内容冲突遗嘱时,以后订立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代书遗嘱。

2. 主张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遗产,提出该主张的一方要提交证据,举证不足就要承担败诉后果。

3. 夫妻一方先死亡,其遗产先按法定继承处理;配偶继承到该部分财产之后,才可以用遗嘱处置自己名下全部房产份额。

4. 全部继承人均仅要求确认产权份额,不申请折价析产,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,法院可以只判决各自所占房屋比例。

法条依据

原《继承法》第五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三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、第二十条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九十条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