遗嘱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一对老夫妻留有两套北京房产,夫妻二人先后离世。母亲前后写下多份自书遗嘱,最后一份遗嘱希望把房产全部留给小儿子一家,还要求大儿子继承到的房屋份额不能拿产权,只能按月领生活费。但部分房产属于已经去世父亲的遗产,父亲生前曾签署家庭房产分配协议对自己财产作出安排。法院认定,母亲只能处置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,遗嘱中处置父亲遗产的内容无效,父亲的遗产按照他签署的家庭协议分配,母亲个人财产按照最后一份自书遗嘱由小儿子一家三口均分,不支持按月向大儿子支付生活费的诉求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. 遗嘱人仅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合法遗产,对配偶的财产份额作出安排,属于无权处分,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。
2. 被继承人订立多份内容冲突的自书遗嘱,以时间最晚的那份自书遗嘱作为执行依据。
3. 继承人从别处继承得来的房产份额,受法律保护,其他继承人不能通过遗嘱强行变更为按月领钱的模式。
4. 家庭房产分配协议若系被继承人真实签字,可作为被继承人处分自身遗产的有效依据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、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