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

联系我们Contact Us

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,请致电136 7129 5837

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

录音不构成遗嘱及分家协议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录音不构成遗嘱及分家协议纠纷案

案件事实

老夫妻共育有三名子女,共有一套房屋和大额存款。父亲生前在家中当着全部子女的面对财产安排进行录音,没有订立书面文件。父亲过世后,母亲写下自书遗嘱,把自己的房屋份额留给其中两名子女。子女之间就房产、存款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法院。法院认定,案涉录音参与人员都是继承人,属于利害关系人,不满足录音遗嘱的法定条件,也未达成各方签字确认的分家析产协议,父亲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。母亲的自书遗嘱虽有错别字、人名书写瑕疵,但意思清晰有效,房产中属于母亲的份额按照自书遗嘱执行。儿子对母亲赡养付出较多,对存款可以适当多分。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录音遗嘱需要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,继承人属于利害关系人,仅有子女在场的录音,不能成立录音遗嘱;仅有口头录音,没有全体权利人签字,也不能成立分家析产协议。

2. 自书遗嘱存在错别字、人名书写小瑕疵,只要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达清楚,遗嘱依然有效。

3. 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赡养义务的继承人,分割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。

4. 继承纠纷中,一方保管、支取过被继承人钱款,应当对钱款去向、用途承担举证责任,举证不能的,相应款项纳入遗产分割。

5. 丧葬费、抚恤金不属于遗产,但处理时可以参照法定继承,优先抵扣丧葬、医疗实际开销。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、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九十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