继承份额转让涉外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夫妻去世后留下房产,四名子女法定继承各得四分之一份额。一名子女与定居国外的姐姐签约,出资 9 万元受让其全部继承份额并付清款项。房屋后续被征收,各方就拆迁权益产生纠纷起诉。法院认定份额转让协议有效,姐姐的 1/4 份额归受让方,其余子女保留原有份额,本案属于涉外继承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. 继承开始后,继承人可转让自身继承份额,协议仅约束签约双方,无需其他继承人同意。
2. 不动产涉外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,境外当事人上诉期为三十日。
3. 当事人否认收款、协议非真实意思,应当举证,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。
4. 房屋征收后,房屋权利直接转化为征收补偿权益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条、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》第三十一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条
分享一些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
涉外继承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久?
如何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