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

联系我们Contact Us

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,请致电136 7129 5837

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

死亡时间认定与转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 > 专业领域 > 房产继承 > 房产继承案例

死亡时间认定与转继承纠纷案

案件事实

母子二人在家中一同离世,死亡证明记载儿子先去世,母亲后去世,户籍登记时间与之冲突。儿子离异后的父亲主张母亲协助儿子自杀应当丧失继承权,要求全部继承儿子遗产。儿子无配偶子女,其遗产本应由父母二人各继承一半,母亲在遗产分割前死亡,母亲的份额发生转继承,由母亲的兄弟姐妹继承。法院采信死亡证明确定死亡先后,不认定母亲丧失继承权,预先放弃继承的协议因存疑未被采信,父亲分得一半遗产对应的折价款,母亲的兄弟姐妹取得房屋另外一半及母亲自身全部遗产。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死亡证明效力优先于户籍登记,无充分相反证据,以死亡证明认定死亡先后顺序。

2. 认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进而丧失继承权,需要充分证据,仅有怀疑不能直接推定。

3. 继承开始前预先签署的放弃继承协议,真实性存疑且不符合法定条件,不产生放弃继承效力。

4. 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,未放弃继承,该部分份额发生转继承,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承受。

5. 主张生活困难、缺乏劳动能力请求遗产照顾,需要证据加以证明,举证不能不予支持。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十五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条、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