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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居关系析产继承纠纷案

案件事实

老人与女方后期共同同居生活,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老人去世后,两名亲生女儿起诉,要求分割房屋以及存放在女方名下的 13 万元存款。女方主张双方属于夫妻关系,存款归自己个人所有。法院认定二人仅为同居,13 万元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,一半归女方,另一半作为老人遗产由两名女儿平分。因房屋缺少产权登记材料,本案不对房产作出处理,当事人可补齐材料后另行起诉。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1994 2 1 日后,仅以夫妻名义同居,没有办理结婚登记,不成立事实婚姻,不享有配偶法定继承权。

2. 同居期间财产,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,无法分清的结合共同生活、贡献大小分割。

3. 缺少不动产权属登记证据的房屋,法院本案不予处理,当事人可另案起诉。

4. 同居的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参与法定继承,仅能分割属于自己的同居析产份额。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九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(一)》第七条 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(二)》第四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