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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产分割协议履行纠纷案

案件事实

老人过世后,几名继承人共同签订遗产分割协议,约定案涉房屋归其中一名儿子所有,该儿子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补偿款。钱款已经实际给付,部分继承人后续又出具放弃继承声明。后其他继承人不配合过户,起诉到法院,部分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。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,判决房屋归履行付款义务的这名儿子所有。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全部继承人自愿签署的遗产分割协议,属于有效合同,签约各方应当遵守,不能随意反悔。

2. 继承人已经按协议足额支付补偿款,协议义务履行完毕,有权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。

3. 被告收到法院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,视为放弃答辩、举证质证权利,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判决。

4. 遗产分割协议产生合同上的约束力,本案按照合同纠纷审理,支持守约方的过户请求。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、第一百四十七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