口头遗嘱无效旁系亲属酌情分得遗产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姐姐身患重病,名下留有一套房产。姐姐离异,仅有一个女儿长期定居国外。姐姐生病期间,主要由两位弟弟贴身陪护、陪同就医,还垫付医疗费并操办丧葬事宜。弟弟们称姐姐重病住院时留有口头遗嘱,主张房屋相关权益。女儿作为亲生女儿不认可口头遗嘱效力。法院认定口头遗嘱不具备法定生效条件,按法定继承处理,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大部分份额,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两位弟弟,也可以适当分得部分房产份额,同时在遗产中抵扣弟弟垫付的相关开销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. 口头遗嘱仅能在危急情况下设立,危急消除后可以订立其他形式遗嘱的,口头遗嘱无效;证明口头遗嘱真实存在,证据标准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。
2. 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,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能直接继承遗产,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,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分得适当遗产,扶养的评判不能只看金钱付出,生活照料、陪护也属于扶养。
3. 继承人远居海外,客观无法贴身照料,但保持情感沟通、通过他人间接提供帮助,不属于应当不分、少分遗产的情形。
4. 继承案件中为被继承人垫付的医疗费、丧葬费,可在遗产分割中按照各方所得份额进行抵扣结算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一百零九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