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书遗嘱部分无效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老夫妻婚后取得公房,后回迁得到一套房屋,老伴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割。老人订立代书遗嘱,指定房屋由三名子女继承,但该房产含有去世老伴的遗产份额。老人生前一笔大额存款被部分子女取出内部分配,老人去世后,多名子女就房产、存款、抚恤金、房屋租金发生继承诉讼。法院认定代书遗嘱形式合法,但仅能处分老人自身份额,处分配偶遗产的部分无效;生前取出的存款认定为遗产,已拿钱的子女要向其他继承人补足差价,同时处理抚恤金、房屋租金,去世女儿的份额由其继承人转继承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. 代书遗嘱满足法定形式、无胁迫欺诈,遗嘱本身成立,但遗嘱仅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财产,处分配偶遗留份额的该部分无效。
2. 夫妻共同房产,配偶死亡后未分割遗产,应当先析产,再处理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。
3. 老人生前不久被子女取出的大额存款,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老人赠与,应当作为遗产整体分配,已经多领取遗产的继承人负有返还补足义务。
4. 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,其继承份额发生转继承,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参与分割。
5. 有争议的债权,证据存有疑点,法院不在本案处理,当事人可另行起诉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、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《民诉法解释》第九十条
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?
遗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?
转继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