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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书遗嘱部分无效继承纠纷案

案件事实

老夫妻婚后取得公房,后回迁得到一套房屋,老伴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割。老人订立代书遗嘱,指定房屋由三名子女继承,但该房产含有去世老伴的遗产份额。老人生前一笔大额存款被部分子女取出内部分配,老人去世后,多名子女就房产、存款、抚恤金、房屋租金发生继承诉讼。法院认定代书遗嘱形式合法,但仅能处分老人自身份额,处分配偶遗产的部分无效;生前取出的存款认定为遗产,已拿钱的子女要向其他继承人补足差价,同时处理抚恤金、房屋租金,去世女儿的份额由其继承人转继承。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代书遗嘱满足法定形式、无胁迫欺诈,遗嘱本身成立,但遗嘱仅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财产,处分配偶遗留份额的该部分无效。

2. 夫妻共同房产,配偶死亡后未分割遗产,应当先析产,再处理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。

3. 老人生前不久被子女取出的大额存款,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老人赠与,应当作为遗产整体分配,已经多领取遗产的继承人负有返还补足义务。

4. 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,其继承份额发生转继承,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参与分割。

5. 有争议的债权,证据存有疑点,法院不在本案处理,当事人可另行起诉。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、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《民诉法解释》第九十条

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?

遗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?

转继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