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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产用于赡养老人继承纠纷案

案件事实

老两口留有存款、对外借款以及一套登记在老人名下的房屋。其中一名子女取出存款,老人去世前全体子女签订房产分配协议,约定房屋归其中一名儿子。其余子女起诉,要求分割存款遗产并分得房屋大部分份额。法院查明,父亲去世后,案涉钱款大部分用于母亲长达九年的生活、医疗及丧葬开销,各方早年也默认用父亲遗产赡养在世母亲,同时房产协议系全体继承人真实意思,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夫妻共同财产,一方死亡后,先要分出配偶的一半,剩余部分才属于死者遗产,不能把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当作遗产分割。

2. 被继承人死亡后,继承人一致默许使用遗产承担在世老人的生活费、医疗费、丧葬费,钱款已经实际消耗完毕的,继承人不能再要求分割该部分已经花销的遗产。

3. 全部继承人共同签署的房产继承分配协议,是有效民事约定,签字后不能随意以不知情、被欺骗为由反悔,无证据证明欺诈胁迫就要遵守协议。

4. 部分继承人事先电话确认后委托他人代为签字,该签字行为对本人发生法律约束力。

5.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,拿不出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欺诈,就要承担败诉后果。

法条依据

《继承法》第二条、第三条、第十条、第二十六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 《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二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