部分无权处分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老夫妻留有两套共有房产,丈夫先去世,没有留下遗嘱。母亲订立遗嘱,打算把两套房屋中自己的份额,连同从丈夫处继承得来的份额全部交给其中一名女儿。其他子女以及代位继承的外孙,全部书面自愿放弃继承。母亲的遗嘱中,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丈夫遗产,该部分属于无权处分,其余遗嘱内容合法有效,最终两套房屋全部归该女儿取得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. 夫妻共同房产,一方死亡后,房产并非全部归在世配偶,属于死者的那一半,应当由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。
2. 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,遗嘱擅自处置他人财产的,该部分内容无效,但不影响遗嘱其余有效部分继续执行。
3. 继承人在诉讼中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,是真实意思表示的,放弃继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。
4. 被继承人先死亡的子女,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,代位继承人同样有权选择放弃继承相应遗产份额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