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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共同遗嘱遗赠纠纷案

案件事实

老夫妻共有一套房屋,立下两份内容一致的房产继承决定,约定将房屋赠与外孙女。老人中的男方去世后,外孙女起诉要求取得男方在房屋中的一半份额。部分子女不认可这份共同遗嘱,质疑签字真实性、立遗嘱时老人的精神状态,申请笔迹及民事行为能力鉴定,但鉴定机构均不予受理。外孙女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起诉,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,法院认定夫妻共同遗嘱符合自书遗嘱要件,遗赠有效,外孙女取得房屋 50% 产权份额。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夫妻可以订立共同遗嘱,但共同遗嘱需要满足民法典对应的遗嘱形式要求,本案分别亲笔书写、签名、注明年月日,符合自书遗嘱条件。

2. 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;对方仅口头质疑签字、行为能力,没有提交充分相反证据,质疑不能成立。

3. 受遗赠人不属于法定继承人,必须在知道受遗赠起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,逾期未表示视为放弃,起诉可以作为接受遗赠的有效方式。

4. 夫妻共同房产,一方死亡,只能处置属于死者自身的那一半份额,在世配偶的财产份额不发生继承。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、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

提供一些关于遗嘱继承的法律法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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