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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份遗嘱并存继承纠纷案

案件事实

老夫妻留有四处夫妻共同房产。父亲生前写下自书遗书,对四处房产作出分配,但遗书一并处分了属于母亲的财产份额。母亲之后又订立多份内容不同的公证遗嘱,将自身房产份额分别遗赠给儿子与孙子。子女又拿出一份录像材料,主张是母亲的录像遗嘱。法院认定父亲自书遗嘱中处分自己财产部分有效,处置配偶财产部分无效;母亲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;提交的录像不满足录音录像遗嘱法定形式,属于无效遗嘱。不同遗嘱分别处理对应财产,房产按各份有效遗嘱拆分份额,存款、抚恤金在继承人之间结算分配,丧葬礼金不属于遗产不予处理。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自书遗嘱仅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,擅自处置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,该部分无效,其余属于本人财产的处分依然有效。

2. 多份有效遗嘱并存时,分别处理各自有权处分的财产,并非后订立遗嘱直接全部否定前一份遗嘱。

3. 录音录像遗嘱有严格形式要求,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,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姓名、肖像以及年月日,不满足形式则遗嘱无效。

4. 丧葬费、抚恤金不属于遗产,但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的,法院可以一并分割;丧葬礼金属于亲属间人情往来,不属于遗产,继承诉讼中不予处理。

5.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,逾期视为放弃。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《继承法》第十七条、第十六条 《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 继承法意见第 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