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赡养举证不足法定继承纠纷案

案件事实

老夫妻婚后取得两套房产,多名子女。部分子女主张自己长期照料老人,另有两名子女多年失联没有尽赡养义务,请求法院给自己多分遗产,给失联子女少分遗产。但是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己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,也无法证明另外两名子女有条件却拒不赡养。部分子女早于老人去世,由孙辈代位继承,法院最终按照法定继承均等计算各方房产份额,下落不明的两名被告经公告后缺席判决。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法定继承中想要多分遗产,继承人要举证证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;想要让其他继承人少分,也要举证对方有赡养能力却拒不赡养,证据不足则要承担不利后果。

2.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,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,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。

3. 继承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,法院可以公告送达,之后缺席审理、作出判决。

4. 多人共同继承房屋,各继承人有互相配合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义务,过户产生的费用按照各自产权份额比例分担。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《继承法》第二条、第五条、第十三条 《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二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