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书遗嘱配合过户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老年夫妻共有一套房产,妻子生前写下自书遗嘱,明确自己的房产份额全部交由丈夫一人继承。妻子离世后,部分子女认可遗嘱愿意配合过户,但孙辈一直推诿不去公证处办理手续,各方对遗嘱效力本身没有争议,只是无法完成过户,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继承并让全部家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 1、自书遗嘱由本人亲笔书写、签名并注明年月日,形式符合法律规定,全体继承人都认可的,遗嘱合法有效,可以直接按照遗嘱执行遗产分配。 2、代位继承人同样负有配合办理不动产过户的义务,即便继承人之间没有实质矛盾,一方不配合过户,权利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拿到生效判决,凭判决书办理过户。 3、全部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没有分歧,但只要有一方拒绝调解,法院就不能以调解结案,应当依法作出判决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