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龄被继承人唯一住房份额确认案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夫妻共有房产拆迁置换新房,丈夫去世后全部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,确认几名子女与妻子都可以继承房产相应份额。房屋登记在年迈母亲名下,是母亲唯一的居住房屋,由母亲和一名女儿长期居住。一名女儿起诉,要求确认自己继承 10% 房屋份额,并索要五万元折价补偿。但各方对房价无法达成一致,也都不申请房产评估,年迈母亲没有能力拿出补偿款,法院只确认继承份额,没有支持金钱补偿的诉求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 1、放弃继承必须要有书面明确表示,仅有口头说法不能认定继承人已经放弃遗产。 2、继承人只是居住共有房屋,并不直接构成侵权,分割遗产的诉讼时效不会单纯因为房屋被居住而经过。 3、如果房屋是高龄老人唯一住房,各方不能确定房屋价值,也无力互相支付折价款时,法院可以只判决确认继承份额,不做折价分割处理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条
分享一些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知识
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?
自书遗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