书面陈述放弃继承房产纠纷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父母留有一套共有房产,生育一儿一女,二老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,按照法定继承处理。姐姐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,但向法院提交书面陈述书,明确自愿放弃案涉房屋继承权。法院认可该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,房屋判归弟弟一人单独所有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. 无遗嘱遗产,按法定继承处理,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。
2. 继承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,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,处分行为合法有效。
3.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视为放弃答辩、举证质证权利,自行承担不利后果。
4. 部分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,遗产可由剩余继承人单独取得完整房屋产权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;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