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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金融借款纠纷

案件事实

借款人向银行办理信用借款,配偶作为共同还款人签字。借款人死亡,银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,起诉要求归还本息及律师费。子女仅公证放弃四处房产继承,未放弃全部遗产。法院判决配偶承担全部共同还款责任,子女在继承全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共同还款义务人,不因借款人死亡而免责,需要全额承担借款本息、实现债权费用。

2. 仅针对部分财产做放弃继承公证,不等于放弃全部遗产,不能免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义务。

3. 继承人只在实际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负责,超出部分无需自行掏钱偿还。

4. 借款人死亡属于合同约定风险事件,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二条、第六百七十四条、第六百七十五条、第六百七十六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、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;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