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婚配偶遗产及抚恤金继承纠纷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被继承人与原配夫妻婚内取得房改房,原配去世后,被继承人与再婚老伴登记结婚。被继承人死亡,再婚老伴私自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。子女起诉分割房产、抚恤金、丧葬费及存款。法院认定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和原配的夫妻共同财产;再婚老伴长期照料被继承人且年老缺乏劳动能力,遗产予以适当多分;丧葬费归实际操办丧事的再婚配偶;抚恤金参照遗产分配;5 万元存款取款发生于被继承人生前,原告无证据证明去世时仍存有该笔款项,不予支持。房屋判归再婚配偶所有,由其向各子女支付房屋折价款与抚恤金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. 房改房取得于第一段婚姻,属于前一段婚姻夫妻共同财产,再婚配偶不享有房屋共有权。
2. 对被继承人生前照料较多、年老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,分割遗产可以适当多分。
3. 丧葬费归属实际办理丧葬事宜的人;抚恤金不属于遗产,但可参照遗产规则分割。
4. 主张分割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存款,需要举证证明死亡时点仍然存有该笔钱款。
5. 违规办理不动产过户,民事案件不作处理,当事人可另行通过行政途径维权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条;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;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