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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合同纠纷

案件事实

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房产继承公证,分多笔向被告转账合计 27000 元,双方微信约定办理失败全额退款。被告没能完成公证委托事项,承诺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退款,到期却拒不返还。法院通过公告送达,被告未到庭应诉。法院认

定双方成立委托合同,支持原告要求退还全部款项的诉求,未支持利息主张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
1. 当事人通过微信沟通、转账,能够成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,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关键证据。

2. 受托人没有完成委托事务,按照约定应当退还委托人已经交付的钱款。

3. 双方未约定逾期退款需要支付利息,法院对利息请求可不予支持。

4. 被告经公告传唤拒不到庭,视为放弃答辩、举证质证权利,要承担败诉后果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、第五百七十七条、第五百七十九条;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条、第一百四十七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