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份共有房屋物权保护纠纷您的位置:首页 > 专业领域 > 房产继承 > 房产继承案例
案涉房屋经继承判决由两方各占二分之一份额,之后一方将名下二分之一产权转让给原告并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。被告实际独自占有使用整套房屋,原告起诉主张房屋使用费。被告抗辩租金市场下行、应当抵销另一套房屋的占有使用费,同时以自身高龄多病、收入有限请求降低付费标准。法院参考前案生效判决,租金无明显波动,按月 2000 元标准计算,付费期间计算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,后续产生的使用费原告可另行起诉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
1. 不动产完成过户登记后,受让人取得按份共有物权,有权向独占房屋的共有人主张房屋使用费。
2. 前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使用费标准,在租金市场没有明显变动时,法院可以参照沿用。
3. 互负房屋使用费属于独立债务,被告不能直接在本案中单方主张抵销,需另行起诉处理。
4. 本案未处理腾退,房屋使用费只计算至法庭辩论终结,之后发生的占有损失,权利人可另案再诉。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条、第二百三十八条、第二百九十八条;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