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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港法定继承纠纷

案件事实

被继承人为取得香港身份,成年后办理收养公证。法院以收养制度保护未成年人为立法本意,认定该收养关系不成立。涉案深圳房产经多轮法定、转继承、代位继承核算,原告分得 30% 房产份额,被告万某占 30%,两名子女合计 40%,判令被告配合过户。不动产继承适用房产所在地内地法律。

 

律师评议
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 1. 成年人办理收养公证,法院可基于立法目的认定收养不成立。 2. 涉港不动产继承,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。 3. 多位被继承人先后死亡,需分步核算继承份额。 4. 公证文书属于证据,并非绝对不可推翻。

 

法条依据

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》第三十一条;原《继承法》;《民法典》继承编;《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》第二条;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