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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继承人去世未留遗嘱,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一半为遗产。被继承人之子先于其死亡,由孙子代位继承。各方协商房产归原告与老人,原告向代位继承的孙子支付房屋折价款。房屋出租产生租金孳息,扣除修缮费后纳入遗产一并分割,另有遗漏银行存款也在本案中一并处理,减少当事人另行起诉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 1.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,孙辈可依法代位继承对应遗产份额。 2. 遗产房屋出租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,应当作为遗产分配。 3. 诉讼中发现未起诉的存款遗产,各方同意的可在本案一并处理,节约司法资源。 4. 继承人可协商不按均等共有,采取一方拿房、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的分割方式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、第一千一百三十条、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;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