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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受人和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支付大部分房款后实际占有房屋,尚未过户时房主去世。其他继承人均书面放弃房屋继承,配偶成为唯一继承人,概括承受原出卖人的合同权利义务。法院判决继承人配合过户,原告过户同时支付扣减垫付税费后的剩余房款,被告经传唤未到庭,法院缺席裁判。
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: 1. 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,出卖人死亡后,继承人继承房产同时需承担合同附随过户义务。 2. 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,可由其余继承人单独承受遗产及对应的合同义务。 3. 买受人垫付的过户税费,可在剩余购房款中直接抵扣。 4. 被告拒不到庭,法院可缺席判决,义务人不配合过户,买受人可申请强制执行。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五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;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。